影响花桥人的"331"行动法规,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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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自“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花桥按照既定任务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三张清单”要求向“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三类突出火灾隐患,发起集中攻坚行动!但个别企业、商家及个人,抱有侥幸心理,无视隐患存在。
火灾安全隐患若不重视,等待你的将是:依法追责!
“三合一”场所整治重点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一、生产、储存、经营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典型“三合一”)的罚则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群租型“三合一”场所的罚则
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等场所内,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可以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张浦镇蔡某违反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案
2018年4月24日,张浦镇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施条新村030002号房主蔡某将该农房一楼出租给王某某用于经营饭店,将二楼隔成11间用于出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即责令蔡某于4月27日前改正。4月28日,民警复查时发现蔡某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蔡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三、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罚则
在群租房、“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内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汤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案
2017年9月14日上午,本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在公司废料仓库安装安全门,陈某某打电话给朋友汤某,要求其安装安全门。汤某带好工具后至公司,独自一人在仓库安装安全门。安装时,汤某使用电焊机,电焊火花引燃仓库中的油墨、塑料纸,引发火灾。经查明,该仓库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了明显防火标志;汤某系个体水泥工,无电焊操作资格证;陈某某要求汤某操作时未向相关部门备案,取得动火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陈某某、汤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均被行政拘留。
出租房(群租房)整治重点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一)针对出租人的主要条款
一、群租房屋设置防盗窗的罚则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不核实承租人信息的罚则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排名前列款规定,对出租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罚则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可以依照《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条排名前列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出租房屋变相经营旅馆的罚则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出租人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实质是经营旅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排名前列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明知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罚则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事先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的,以共犯论;出租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针对承租人的主要条款
一、出租房屋内私拉电线、违规安装燃气具的罚则
● 对出租房屋经营人员(包括企业和个人)或房屋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有私拉电线、违规安装燃气用具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出租人和二房东。
二、出租房屋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罚则
承租人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房屋内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的罚则
违反国家规定,在出租房屋内制造、买卖、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熊某非法储存液化气瓶案
2016年7月以来,安徽人熊某(以送液化气为业)租下昆山市玉山镇某小区二间车库,一间车库为自己住处,另一车库储存液化气瓶。2017年12月20日上午,熊某准备洗澡,在储存大量液化气瓶车库中使用液化气灶烧水,因液化气灶漏气引发爆炸,后被查获。经查明,发生爆炸时车库中有70余只液化气瓶,其中满装液化气瓶多达30余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熊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处行政拘留。
四、出租房屋内过失引起火灾的罚则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吴某在出租房内过失引起火灾案
吴某与他人合租在昆山市富华东村。2018年5月3日,吴某下班回到暂住处后,在房间使用电水壶烧水,自己到卫生间洗澡。期间,因电水壶着火引起火灾,即打119报警。火灾扑灭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吴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行政拘留。
(三)针对房产中介的主要条款
一、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罚则
为未经委托或者不符合转让、出租条件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根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3 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罚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的,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罚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三万元罚款。
五、针对物业服务公司的主要条款
物业服务公司不配合镇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不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相关机构的,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电动自行车整治重点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一、电瓶车车主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罚则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排名前列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一:张浦镇孙某电动车违规停放案
2017年12月21日13时,消防部门会同属地派出所对张浦镇某小区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孙某在小区楼道疏散通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堵塞疏散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排名前列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孙某因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被处贰佰元罚款。
案例二: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职违法停放电动车案
2018年5月7日下午,兵希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开发区阳光水世界小区物业不履行消防管理职责,任由居民在小区大楼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妨碍疏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排名前列款第三项规定,以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三万元。
实践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职,任由居民在住宅楼旁边道路停放电动车,妨碍疏散的,我市已有处罚案例。
二、电瓶车违规充电的罚则(分三种情况)
● 停放在楼道内或楼下道路边充电的,按照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排名前列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通过私拉电线违规对电动车进行充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因违规充电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障整治工作的重点法律法规条款
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场所的查封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案例:对巴城镇某浴室实施临时查封案
2018年1月9日,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巴城镇某浴室内缺少第二安全出口,不具备疏散条件,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防部门对该浴室予以临时查封。
二、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罚则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马某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案
2015年10月28日,消防部门发现位于昆山市震川中路的某茶楼存在安全隐患,随即对三楼、四楼的包厢予以临时查封并张贴封条,并告知茶楼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予以整改。11月5日,该茶楼经营者马某擅自拆封三楼、四楼包厢并将三楼包厢提供给客人使用,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马某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被处行政拘留。
三、妨碍执行公务的罚则
遇有阻碍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排名前列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每个人多出一份力,多一份自觉,多提高一点警惕,“331”行动必会取得突破性的成效!
让我们向奋斗在“331”整治行动中,排名前列线的同志们致敬!
也呼吁大家积极配合和支持整治工作的开展,共建安全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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